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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許可證轉讓的有嗎?我們收購

更新時間
2024-11-22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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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許可證轉讓的有嗎?我們收購

我們現在受客戶委托轉讓一個金融許可證的公司,金融許可證,可以做的業務非常廣,成員單位的貸款,存款,融資顧問,融資租賃,保險代理,票據貼現業務都可以做, 公司沒有問題,可以隨時對接盡調。 這樣的金融牌照市場上非常的少, 如果您需要歡迎聯系我羅經理。金融許可證制度自1994年開始實施,是在以行政管理為核心的金融監管制度下建立起來的,該制度在一定時間內強化了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管理,也增強了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的意識。

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更加注重內部控制與內部管理,金融監管也從重機構、業務審批,走向以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持續性監督,原來的金融許可證制度已經不適應金融業發展的要求,并且,隨著許可證變更事項 [2]  

越來越頻繁,原做法在現實中已給監管當局和被監管單位造成較多不必要的成本。在這種形勢下,作為銀行業監管部門,按照簡潔、高效、完善的原則,在總結研究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金融許可證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銀

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制度的管理從內容到形式均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準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號注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四)機構批準成立日期;

(五)營業地址;

(六)頒發許可證日期;

(七)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于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并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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